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,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,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,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、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,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,即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:“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方讯问,质证,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41条规定:证人应当出庭作证。符合规定条件的,经人民法院准许的,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。该《解释》第142条规定审判人员须先行核实证人的身份,证人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。